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芭田复合肥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470号颁布时间:1998-10-20
1998年10月20日 深地税发[1998]470号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芭田复合肥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要求减免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南发[1998]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深圳市芭田复合肥有限公司于1990年9月开业至今未办理减免企业
所得税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已超过减免税时限的企业不能享受所
得税减免优惠。
二、该公司属下松岗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
998]232号)及《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辖区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3]60号)的规定,同意深圳市芭田复
合肥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