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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立洋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499号颁布时间:1998-11-16

     1998年11月16日 深地税发[1998]499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报来《关于立洋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 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179号)收悉。立洋机械(深圳)有 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香港立益实业有限公司将从该企业分得的 1993-1995年度利润人民币8041022.20再投资于该企业,增 加注册资本。业经深圳市宝安会计师事务所以深宝会外验字[1997]第04 7号验证,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以[1997]深外管外企地证字01 1字证明,且该企业1993-1995年度被深圳市经济发展局以深经发[1 998]26号认字为“产品出口企业”,后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又分别以深经发 [1997]19号、深经发[1998]28号认定该公司为1996年度、 1997年度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 退还香港立益实业有限公司再投资部分全部已纳企业所得税款,计人民币651 974.77元。你分局应做好对该企业经期限和“产品出口企业”认定年限的 跟踪管理工作。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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