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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更正通知

颁布时间:1998-10-06

     1998年10月6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来函(粤地税流函[1998]15号)称:因校对失 误,省局原文《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5号)错将“营业额”植为“营业税额”。 故我局转发的《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385号)第1页倒数第6行的“营业税额” 应改为“营业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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