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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润迅移动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向市外派出的营销网点统一在深圳市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3-08

     1999年3月8日 深地税函[1999]12号 深圳市润迅移动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司对市外派出营销网点统一在深圳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报告》 收悉。你公司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广州、东莞、惠州、中山、佛山、汕头等地 从事邮电GSIM全球移动网络端服务的经销处(营业部)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由深圳总部统一计算资产及银行结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在深圳市外开设的非独立核算的经销处 (营业部)应统一在深圳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函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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