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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307号颁布时间:1998-07-24

     1998年7月24日 深地税发[1998]307号 登记分局:   最近,市局接到宝安分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 (深地税定发[1998]185号)、《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号码附加标识问题 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232号)及《关于对证照不齐或无证照纳 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233号),所 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验证问题。税务登证的验证工作是 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的税务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 验证的纳税人处罚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 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43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后,所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应与原号码 保持一致,但应在补发的证件上盖上“补发”印章,并在电脑中于税务登记号码 后附加标识。另外,对于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附本的情况,也应在税务登记证 号码后附加标识,如总发(×)-1、-2、-3……,加以区别。   三、对于领取了公安、运输、卫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 如工商部门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我局应予以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对于无证和 无照的纳税人,由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核发纳税登记卡,并赋予一个纳税登 记号,列入税务管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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