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深圳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深地税发[1999]9号
第三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1998]726号)的规定,同意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深
圳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括珠海经济特区汇海航运公司、长航集团蛇口公司、
深圳蛇口长盛轮船公司)按1998年业务收入的1%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深圳
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规定标准上缴的1998年度机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
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