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南光深圳公司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圳税发[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深圳税发[1999]10号
第一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741号)的规定,同意中国
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中国南光深圳公司1998年度向总机构上缴的管理
费30万元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