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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南光深圳公司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圳税发[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深圳税发[1999]10号 第一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741号)的规定,同意中国 南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中国南光深圳公司1998年度向总机构上缴的管理 费30万元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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