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撮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257号颁布时间:1998-06-16

     1998年6月16日 深地税发[1998]257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 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8]302号)(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