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8]214号颁布时间:1998-05-14
1998年5月14日 深地税发[1998]214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地税发[1997]524号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
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重申,对于首次进行股份制
改革的企业,其资产评估增值仍按《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
计税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3]5号)的规定处理,请遵照执
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8]50号 1998年4月20日)(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