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169号颁布时间:1997-04-21
1997年4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169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
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行督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科学领导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改进机关作风,狠抓
工作落实,提高办事效率的主要手段,是办公部门的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
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领导决定事项的正确实施,具有
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全局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
和主要任务,为领导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服务,做好市人大、政协有关议案提议
及纳税人有关意见、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
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既报喜又报忧。督查事项务必做到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范围主要有:
1、市人大、政协有关议案提案及纳税人有关意见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2、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3、有关文件明确由各有关单位承办事项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4、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5、为局领导参与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提供督查前、中、后的服务;
6、定期向局领导上报“督查通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人大、政协有关议案提案及纳税人有关意见的督查程序:
1、登记、送审。收到市人大、政协有关议案提案及纳税人有关意见后,应
进行登记,及时提出督办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期限等,报办公室领导批
准后,以督查函的形式发出。
2、催报。督查函发出后,督查主办部门根据督查的时限要求,通过电话或
书面定期催报有关情况。
3、重点督查。对落实过程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要精心制定具体督查
方案,通过调研、检查、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可建议有关领导亲
自参与督查。
4、反馈。对各部门上报的落实情况要认真分析和综合,并用“督查通报”
形式向局领导作出反馈。
第七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有关文件明确由
各有关单位承办事项的督查程序。
1、立项。根据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选择具有可操作性的决定事项及明确
的承办事项进行立项督查,并就选定的事项发出督查函。函中应明确督办内容、
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2、督查。对督查的事项,要电话或书面催报结果;对久拖不办的,要到责
任单位当面督办并了解情况;对重大事项,还可通过调研和组织检查等方式进行
督查。
3、反馈。一般用“督查通报”的形式,一个月综合反馈一次会议及文件落
实情况,紧急或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反馈。
第八条 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程序
1、登记、送审。收到局领导批示件后,应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办
公室领导审核。
2、分流办理。局领导批示一般以转有关部门办理为主。对于涉及多个部门,
由局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全权负责承办事项,对于局领导明确要求办公室直接办理
的事项,由办公室督查人员自行办理。
3、发督查函。对局领导批示件,附上督查函,转有关部门办理。督查函应
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
4、催办。批示件转交有关单位后,督查人员要进行催办。必要时到有关单
位当面督办。对于一些难度较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要求承办部门在规定时
限内说明情况或报告进展情况。
5、审核办结报告。督查事项完成后,要求承办单位以单位名义写出办结报
告。对办结报告要认真审核,符合领导批示意图的,报批示领导;不符合的,退
回承办单位重办。
6、反馈。对局领导批示事项,办结后将结果报原批示领导阅知;对上级部
门要求报结果的,办结后要正式行文上报;有普遍意义的督查事项办结后,可刊
在“督查通报”上,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
7、归挡。批示件办结后,要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工作方法
各级办公室开展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制定督查要点、催报(办)和检查落实情
况、督查调研和通报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督查要点。围绕全局在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及上级部门
要求我局落实的重大问题,制定“督查要点”’,下发有关单位,作为一个时期
内开展督查工作的重点。根据实际需要,可制定年度督查要点,也可制定季度督
查要点,还可根据某一重大会议或文件制定督查要点。
第十条 催报(办)。督查函或督查要点下发后,督查人员要定期进行催报
(办)。一般采取电话和书面催报(办)两种形式。对久拖未办的,可直接派人
到有关单位催办。对于确有困难,难以按时办结的,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或提
出建议。
第十一条 督查调研。重大综合性问题的督查,一般采取调查研究的方式进
行。调研的重点是工作落实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督查调研可采取开座谈会、
深入基层暗访、抽查等多种形式,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资料,在
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局领导提出带有建议性的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核实。对于单一问题,可根据局领导批示或文件的要求,直
接派督查人员与承办单位一起到现场或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必要时可单独深
入基层直接接触群众了解核实落实情况。对重大的综合性问题,可提出建议,组
织多个单位联合检查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请有关局领导参加。
第十三条 通报交流。用“督查通报”的形式刊发各单位落实有关事项的典
型情况,达到交流、督促的目的。
第五章 组织与业务建设
第十四条 督查人员。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一定的税收业务
水平和文字水平,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和办事能力,廉洁奉公、责
任心强。
第十五条 督查网络。在全市地税系统建立和发展督查网络。根据工作需要
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建立若干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联系点。
第十六条 业务学习与交流。每年召开一次督查工作座谈会。通过举办培训
班、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理论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督查人员的理论政策水平、
文字表达水平、综合协调能力等。
第十七条 建立通报表彰和工作总结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承办督查
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年终表彰一次先进(与办公室总结会同时举行)。
第十八条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健
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