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3-18
1999年3月18日 深人发[1999]12号
各区人事局(职改办)、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注册
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3号)的精神,
为做好我市199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由市人事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负责我市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
作,其中:市人事局负责考务及发证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报考人员的
报考条件审查工作。
二、考试时间、科目,考试方式和考试地点
1、考试时间、科目
6月25日 下午14:30-17:00 财务与会计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6月26日 下午14:30-17:00 税法(二)
上午 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
6月27日 下午14:30-17:00 税务代理实务
2、考试方式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滚动考试),参加全科考试
的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5科)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
的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2科)。
3、考试地点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人发[1999]4号),我市设立考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通过为
准)。
三、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
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4号)中有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并具备下
列条件者,可参加全科或免试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参加全科考试条件
学历或职称 资 历
1 取得中专学历后 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
务代理业务满两年,在2002前可参
加考试
2 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3 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
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
业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4 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
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
研究生班毕业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5 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研究生班毕业后
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
6 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7 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后
8 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会计、统计、审坟和法律中级职称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
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9 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未满
三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
科目的考试: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
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条件中“从事××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年”的计
算上,可以计算到1999年的年底。
2、“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
以外的其他专业。
3、术语解释:
(1)“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
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悉,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
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2)“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
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3)“税收工作”是指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手续
(一)报名时间:3月25日-3月29日(28日休息);
(二)报名地点: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六楼西市考试指导中心报名处;
(三)报名程序:
1、到报名地点购买报名资料;
2、备齐下列材料:
(1)填好的《199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注:如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者必须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在上表“税务代理机构
意见”栏内加签证明意见并盖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税务师执业证书和税务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
本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片三张;
(5)填涂好的《全国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样表见附件二)一份。
3、由所在单位对报名资料审查并加注意见、盖好公章后,到报名点统一办
理考试资格审查手续,审查合格者,方予报名。
五、其他事项
1、考务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
2、考前培训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具体由我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考
前培训报名时间、地点与报考时间、地点相同,考生在报名时可订购国家税务总
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报考者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
件的,一律不得推荐。另外,不得推荐非本单位的人员报考。
4、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个人的考
试资格并对该单位通报批评。
5、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人事局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
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者一律不予
发证,责任由报考者及推荐单位负责。发证时间、地点及发证手续可在得知考试
成绩后拨打发证查询电话:16826666。
附件:一、《199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略)
二、《全国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