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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零申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96号颁布时间:1999-03-10

     1999年3月10日 深地税发[1999]96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行为,确保1999年我局地方税 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零申报企业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一 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零申报企业是指各税均零申报或主营业务的营业税零申报的企业。企业采取 虚假申报的手段进行零申报以达到不缴税款的目的是严重的偷税行为。它直接影 响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扰乱税收的征管秩序。特别是在当前的税收收入 形势下,对零申报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对于抓好现税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 义。因此,谷分局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集中力量开展 工作,把检查任务落到实处。   二、专项检查的实施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20日前)为确定检查对象阶段。3月20日前,各征收分 局要把需检查的零申报企业移交相对应的检查分局。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征管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1 号)的规定,需移交检查分局检查的零申报企业是经征收分局发出限期改正通知 书,逾期不改正的虚假零申报企业。征收分局移交给检查分局的资料应包括:企 业的名称、纳税编码、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复 印件等资料。移交时,相对应的检查分局要认真核对资料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 上签名,并将移交来的企业名单报市局检查处。   第二阶段(3月20日至4月10日)为实施检查阶段。各检查分局要迅速 将检查名单下达到各科室,密切部门配合,集中组织人力开展专项检查。对零申 报企业的检查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规定。为提高工作 实效,本次专项检查以进场实地检查为主。   第三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为整理总结报告阶段。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分局对整个检查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专项检查的 书面总结材料和《零申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统计表》须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局 检查处。   三、要求   1.本次专项检查的检查期为企业零申报期的纳税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查以 前年度。   2.对企业的检查要全面彻底,查一户清一户。对查出的问题,如构成偷税 的,一律处以不低于所偷税款的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对征收分局移交检查的零申报企业,各检查分局应在4月20日前将检 查结果回复征收分局予以比销。   4.本次专项检查计入全年的检查任务。 附件:零申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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