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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深地税发[1999]123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南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退税问题的 请示》(深地税宝发[1999]2号)收悉。南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港 商独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外方投资者香港南太电产有限公司1997 年将1996年度剩余分配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1998年6月又将1997 年度税后利润127387406.70元再投资于本企业,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至5746.6万美元,公司经营期限至2014年。上述投资业经宝安会计师 事务所以宝会外验字(1997)第032号和(1998)第035号验证, 深圳市经发局以《关于公布1997年度第一批产品出口企业的通知》(深经发 [19998]8号)认定该公司1997年度为“产品出口企业”。   经调查核实,外方投资者以1996年度剩余分配利润再投资,未在一年内 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同意退税;对1997年度利润再投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和该 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分局意见,按该公司销货款实现比例给予退税,退税额 计人民币11028918.59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再投资额已纳税款×退税比例×(1-应收帐款/全年销 货净额)=退税额   即:127387406.70÷(1-10%)×10%×100%× (1-222589503.99/1008136858.62)=1102 8918.59(元)   你分局办理退税后,应做好南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再投资经营年限和 “产品出口企业”认定限期的跟踪管理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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