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255号颁布时间:1997-05-26
1997年5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255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5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
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自中国境内取得各项收入应
纳营业税问题,市局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利润(股息)不征收营业税。利息和将有形动产租给中国境内使用者取
得的租金,只征收预提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的租金,应按国税发[1996]21
2号文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三、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按照深地税发[1996]602号
文的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取
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对其转让收益,应征收预提
所得税。
五、上述收入已征营业税的,在计算预提所得税的可扣除已征的营业税款。
六、原市局深地税发[1997]215号文暂不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7]35号)(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