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征管办法有关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359号颁布时间:1997-07-18
1997年7月18日 深地税发[1997]359号
涉外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征管办法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
997]5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深地税发[1995]159号)第八点的精神,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
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如果在中
国境内设立机关或有代理者的,则其承包工程或分包、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由境内
所设机构或代理者负责扣缴,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没有代理者的,不论
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
扣缴。
据此,同意你分局意见,对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应纳的所得税、营业
税等税款,原则上由工程价款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工程价款支付个人为出包方
的,则由出包方代扣代缴各项税款;工程价款支付人为建设单位的,则由建设单
位代扣代缴各项税款。你分局可以在具体的征管中实施。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