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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深国税告[1999]3号颁布时间:1999-04-16

     1999年4月16日 深国税告[1999]3号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精神, 结合我市的饿实际情况,我局决定于4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的清理检 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凡是我市范围内由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 均应进行全面检查。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的检查。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 业是商业贸易、农副产品收购、汽车销售等,重点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抵 扣发票是否合法。重点清查一批经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重点清查打击制售、倒买倒卖真假发票的窝点。   (三)、对发票印制企业的检查。   三、清理检查时间和方法   我市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4月1日至7月5日结束,4月1日至4月30日 为自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5日为整 改总结阶段。   这次发票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检查199 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情况,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清理检查的政策界限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 有关法规为依据,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 查的按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公开曝光;对有重大问题的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为检 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分局举报电话如下:   第一稽查分局 5596931   第二稽查分局 5591520   第三稽查分局 3247381   第四稽查分局 6601414   罗湖征收分局 2409629   福田征收分局 2402955   盐田征收分局 5552302   南山征收分局 6663854   蛇口征收分局 6692434   海洋石油分局 2402757   宝安区局   7785280   龙岗区局   883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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