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66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深地税发[1999]46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收入给客户介绍人(自然人)的,证券
公司在支付收入时,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该客户介绍人的个人所得税。
二、凡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都应按“其他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9]6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