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振华(深圳)电子工业公司、深圳华匀电子公司、深圳华康包装实业公司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52号颁布时间:1999-10-11
1999年10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452号
第二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634号)的规定,对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
司所属企业中国振华(深圳)电子工业公司、深圳华匀电子公司、深圳华康包装
实业公司1999年度分别向总机构上缴的60万元、25万元、25万元管理
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