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50号颁布时间:1999-10-12
1999年10月12日 深地税发[1999]450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符合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的抵扣可在次年的
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批后,
在征收分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检查分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市局涉外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173号 1999年9月17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