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39号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深地税发[1999]43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我局执行的是对纳税人单户检查实行各税统查的制度,企业所得税
日常检查计划由各分局自行合理安排,专项检查计划由市局统一组织。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的
有关规定,各分局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之后进行,对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查补的税款只补税不作罚款处理,亦不加收滞
纳金。
三、《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有关审理的规定
仍然按照我局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即不管有无问题、立案与否一律必须经
过审理环节。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各
分局须于每年2月20日之前将本局上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
处和检查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8月13日 国税发[1999]15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