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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5]270号颁布时间:2005-12-0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工业

710

2

商业

710

3

加工、修理修配

1030

4

交通、运输业

10

5

建筑业

1015

6

房地产业开发

1520

7

娱乐业

2040

8

服务业--饮食业

1015

9

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

2030

10

服务业--中介机构

2030

11

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

1030

12

其他行业

1030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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