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4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原来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在2006年10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第四点意见进行清理退款。清理退款情况请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11月20日前向市局汇报。
二、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纪力度,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