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6]27号颁布时间:2006-02-2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2005]270号)下发后,各基层税务部门已按照我市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开展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由于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广州市各区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现结合上述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其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核定其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和“服务业-中介机构”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盈利水平确定较低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统一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下调2至3个百分点,下调后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应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标准。其他各行业仍按穗国税发[2005]270号文的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审批权限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原有关规定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