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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东地税函[2005]121号颁布时间:2005-07-25

     2005年7月25日 东地税函[2005]12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所称的“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应在不高于购买的汽车价值50% 的范围内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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