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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102号颁布时间:2005-07-25

     2005年7月25日 东地税发[2005]10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 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 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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