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9日 粤地税函[2005]345号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请示》(云地税发[2005]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精神,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
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
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
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股份制
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所得的数额,不作为
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
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注册资本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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