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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5]432号颁布时间:2005-07-21

     2005年7月21日 粤地税函[2005]43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捐赠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7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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