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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5]444号颁布时间:2005-07-09

     2005年7月29日 粤地税函[2005]4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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