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 粤国税函[2005]248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佛国税发
[2004]142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
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
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佛山市汇业投资发展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人民币
203,500,000.00元,美元1,001,951.83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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