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 粤国税函[2005]246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隆丰饮料企业有限公司贷款呆账的请示》
(江国税发[2004]73号)和《关于核销中国银行江门市分行隆丰饮料企业有
限公司呆账贷款(美元部分)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74号)悉。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
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隆丰饮料企业有
限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人民币5,865,064.39元,美元
6,850,030.91元。
此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