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 粤国税函[2005]25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112号)收悉。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0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经审核,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04年发生的《碱渣废水处理》和《含
硫原油加工技术改造(四期)》两个技术改造项目,省局核准其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核
实该企业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
得税额,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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