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 粤国税函[2005]25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穗国税发
[2004]312号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
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营业部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人民币348,981,412.26元,
美元500,000元(详见附件)。
此复。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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