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1日 东地税函[2005]9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58号)转发给你们,《转发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1998]38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
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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