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 粤国税发[2005]109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检察系统囚车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潮国税发[2005]
54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有关规定精神,“设有
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包括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
(吊车)、推土机六种工程车辆(以下简称“六种工程车辆”)和其它设有固定装置的
非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其它车辆”)。根据规定,可以由车购办直接办理免征车辆购
置税手续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包括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印发的《免征车辆购
置税车辆图册》、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印发的
《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和《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
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008号)下发的
电子图册上列明的具体车型(以上简称《免征车辆图册》)。已经列入《免征车辆图
册》的车辆和属于“六种工程车辆”的,车购办可以依据或比照《免征车辆图册》直
接办理免税手续。未列入《免征车辆图册》的车辆,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以流便函形式发布、但未列入免征图册或免征电子图册车型目录的车辆,属于“其它
车辆”,必须重新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并报总局审批。
你市检察系统申报免税的四辆LZ5026XQCQ7GLE囚车,属于没有列
入《免征车辆图册》的“其它车辆”,因此,车购办不能直接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
续,必须补办有关申请手续,并层报税务总局审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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