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30日 粤财法[199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的有关规定:“全国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
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包括
我省),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8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经报省政府
批准,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
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调整为960元。同时,根据财税字[1999]
258号文的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不得将下列人员纳
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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