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 粤国税函[2005]193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
(佛国税发[2005]42号)悉。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及所属支行
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10笔,金额合计人民币
90,398,191.94元,美元3,963,401.25元,港币
6,000,000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及所属支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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