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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5]59号颁布时间:2005-02-17

     2005年2月17日 粤国税函[2005]5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以粤国税发[2005]6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404号)。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 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非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 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粤国税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 统重新开具,对小规模出口供货企业在代开同时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不需重开。主管国税机关可在《专用缴款书》(原 件)进行手工更正,在“销货发票号码”栏的空白处填写“根据粤国税发 [2005]6号和粤国税函[2005]59号规定进行专用发票换票,新销货发 票号码为XXXXXXXX”,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出口企业应凭更正后的《专用缴 款书》并附原专用发票复印件和新填开发票的抵扣联一起申报出口退税。按上述要求 手续齐备的,退税部门可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供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同时又要开具《专 用缴款书》的,由于《专用缴款书》必须录入专用发票的号码,专用发票也要录入 《专用缴款书》的号码,对于这种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同时开具《专用缴款书》和 专用发票,待纳税人缴清税款和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再将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再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专用章。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而代开票软件只能录入15位号码 的情况,代开票软件正在修改。在软件未升级以前,暂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在开票 系统要求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可去掉纳税人识别号的第8、第9和第18位的数字 后录入15位的识别号。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 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 票。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见附 件一)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购货方 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 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其进项税额数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 第9栏、第10栏或第32栏、第33栏反映,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三)》进行明细填列。   七、按照“一单一证一票”的代开原则,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为防伪税控代 开系统发行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附件: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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