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6日 粤国税函[2005]55号
阳江、茂名、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湛江粤西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收取所属分公司管理费用的请示》
(粤西设计[2004]01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
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湛江粤西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
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
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湛江粤西通信规
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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