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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粤财农[2004]285号颁布时间:2004-11-04

     2004年11月4日 粤财农[2004]28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委托国 土、房管等部门代征契税,一律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二、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停止代征的各项衔接、善 后工作,确保契税征管秩序、质量不受影响。   三、要切实加强征管力量。挑选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充实调整到契 税征管队伍中来,并抓好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要针对契税征管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整改。凡是不符合国 家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依法规范 征管。   五、根据国家有关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契税申报、征管规程和契税 减免申报办理规程,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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