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6日 粤国税函[2005]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
(局财[2004]172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铁路工程局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32号)的有
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
构管理费4336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
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
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692 山西省侯马市
2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867 广西柳州市
3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660 湖南省衡阳市
4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520 湖南省长沙市
5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297 广东省广州市
6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74 广东省广州市
7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62 广东省广州市
8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铁路工程分公司 468 广东省广州市
9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 183 湖南省怀化市
10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 313 湖南省长沙市
合 计 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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