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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605号颁布时间:2004-12-24

     2004年12月24日 粤国税函[2004]605号 广州、茂名、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关于申请核批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额的 报告》(广物财[2004]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 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10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 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广 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所在地 1 铁道部湛江铁路材料厂经营部    10   湛江市 2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茂名分公司  700    茂名市 合  计           7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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