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 粤国税函[2004]605号
广州、茂名、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关于申请核批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额的
报告》(广物财[2004]34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
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10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
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广
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所在地
1 铁道部湛江铁路材料厂经营部 10 湛江市
2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茂名分公司 700 茂名市
合 计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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