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1日 粤国税电[2004]2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4]6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由省局计统处统一印制下发,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
章由省局计统处统一刻制下发。
二、各市局收到此文后2日内请速将本市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一年的预计用
票量和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名称以及对应征税专用章的序号报省局统计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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