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 粤国税函[2004]61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4]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应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
函[2003]1068号)规定对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清理出来的呆账逐笔(项)
进行专项审核认定,将审核认定结果列清单在2005年1月20日前反馈广州市国
家税务局,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汇集后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上述
通知要求,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统一进行2004年度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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