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 粤国税函[2004]604号
广州、深圳、汕头、汕尾、揭阳、阳江、茂名、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关于申请向下属分机构和企业提取2004年度管理
费的函》(粤垦函字[2004]237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2004年
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98.7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
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
附件: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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