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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4]100号颁布时间:2004-09-28

     2004年9月28日 粤财法[2004]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 得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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