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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197号颁布时间:2004-11-18

     2004年11月18日 东地税函[2004]19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 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粤财法[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对申请免税的 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后,把相关资料上报市局税政科审批,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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