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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拆借同业逾期资金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488号颁布时间:2004-10-25

     2004年10月25日 粤国税函[2004]48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关于申请将我行拆借广东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应收利 息转入表外核算的请示》(信银穗字[2004]386号),要求将该行拆借广东 融资中心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和《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 金函[2002]43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拆借广东融 资中心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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