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 粤国税函[2004]48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关于申请将我行拆借广东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应收利
息转入表外核算的请示》(信银穗字[2004]386号),要求将该行拆借广东
融资中心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和《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
金函[2002]43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拆借广东融
资中心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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