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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0]2号颁布时间:2000-11-15

     2000年11月15日 粤地税函[2000]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2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凡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包括计划、财政、水利 等部门)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应提供上述部门下达的有关计划文 件,经当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5日 国税函[1999]728号   近接水利部反映,水利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各级政府安排的水利勘探前 期工作,其工作性质、经费来源与地质部门所属的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 勘探工作相同,因此要求我局明确水利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取得的财 政拨款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 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 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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