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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莞市金沙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塔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39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粤地税函[1999]39号   你市东地税发[1998]209号请示悉。对东莞金沙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转 让塔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称,在未有新规定之前,免征营 业税的殡葬服务是指受托专门从事处理死者遗体及殡仪的业务。而该公司转让塔位并 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不属殡葬服务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据此,批复如下:   一、对东莞金沙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塔位(墓位),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 ——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东莞金沙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预收定金收入比照“押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在预收订金的征税,发生退还定金时,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     三、对东莞金沙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下设的各服务处转让位收入及代收管理费收 入的应纳税款集中在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服务处取得的提成收入按“服 务业——代理业”税目在服务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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