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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派劳务取得收入及附加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0]276号颁布时间:2000-06-16

     2000年6月16日 粤地税函[2000]276号   关于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粤国合函字[2000]008号《关于对 外派劳务取得收入及附加费用应否征税的报告》(已主送你局)提出,对向境外输出 劳务收取保证押金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省局意见,请你们进行调查,区分下列情况 处理,并研复来文单位。   一、该公司外派的人员,如属本单位员工,其收取的保证押金,应按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函[1999]830号文规定执行,不征收营业税;   二、该公司外派的人员,如属非本单位员工,其收取的保证押金,属于在境内提 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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